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6民初76号
申请人: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橫涧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44N2MRXJ。
法定代表人:张燕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0130130L。
法定代表人:万红春。
申请人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9166.51元(银行账号:11×××79)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9166.51元(银行账号:11×××79)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69166.51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明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