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1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伟,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振兴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闫绍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寿,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81号1402房。
负责人:刘胜,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梨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万红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彦斌
审判员 佘华锋
审判员 焦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