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555-1号
申请人: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富华苑小区8号楼1单元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55335698XH。
法定代表人:赵本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0130130L。
法定代表人:文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