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555号
原告: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富华苑小区8号楼1单元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55335698XH。
法定代表人:杨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郝风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邢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文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寿,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由原告对被告承接的位于潍坊市安丘市××村水渠定向钻穿越工程进行施工,原告现已按时按约施工完毕且已竣工验收,但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河南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佳明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暂计50000元。2022年8月9日,原告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连弟
人民陪审员  辛现军
人民陪审员  周玉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