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2573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8号1栋2单元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汤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寿,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8元,减半收取计6339元,保全费4605元,两项合计10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