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2573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8号1栋2单元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汤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寿,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8元,减半收取计6339元,保全费4605元,两项合计10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