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3693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0130130L,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文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53740301P,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210488.36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210488.3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用94000元,案件受理费244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8日、9日、26日、10月23日、11月11日、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43647元,因均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无法扣划,本案冻结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冻结期限为1年。
2.**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高新区大旺大道东面、亚铝大街南面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上有1.1244545亿的抵押权,我院于2022年9月27日委托广州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查封,后该院于2022年9月29日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现我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广州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H×××**的汽车(2012年产尼桑牌),本院委托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后该院反馈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期限为2年。
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保险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9月20日,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亚铝大街中4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歇业,厂区内的设备已被其他当地法院查封,找到其法定代表人***,并做了谈话笔录。
四、2022年9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2月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参与分配的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的不动产和一辆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03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卜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