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新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9民初19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新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文学。 被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91号A1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新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5.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802.7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16802.79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冰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栩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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