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28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2582.44元及利息(利息以292585.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20日起计至2015年4月13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8)桂1281执540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2582.44元、利息36207.48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共计331489.92元、缴纳执行费4329元的义务。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蓝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