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26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32号琅东村委综合办公楼88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446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仲,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394226071。
法定代表人:毛远景,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大街9号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00025455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桂0107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7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