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266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32号琅东村委综合办公楼88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446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仲,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394226071。
法定代表人:毛远景,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大街9号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00025455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107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