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联成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联成建材有限公司、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保2243号

申请人:**联成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王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联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11605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王物流有限公司11605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100.25元,由**联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丹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