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

马国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3执39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执行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龙翔街道皂林村候家弄17-3号1幢2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3862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马国标与被执行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国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8694元,本次执行到0元,执行费9987元、受理费5494元均执行到位。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双方当事人于2018***30日来本院签订长期和解笔录。
综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3执39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