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3执1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执行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皂林村候家弄17-3号1幢2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283862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965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59651元及利息损失432元、诉讼费用1286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用8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2019年7月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31369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483执1364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金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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