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5917号
申请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桥****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311554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飞,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申请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龙翔街道皂林村候家弄17-3号1幢2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283862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提供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二个月;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
案件申请费2620元,已由申请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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