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83民初5917号
原告: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桥1378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31155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飞,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村张家里*号,现自述住桐乡市。
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皂林村候家弄17-3号1幢2楼西面,现办公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28386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因原告为被告***代偿了395750元,根据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担保承诺书》,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3957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317.80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以395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律师费20000元。以上共计419067.8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当庭辩称,因欠债较多,要求分期归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承包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邦厂区码头、护岸工程,被告***以内部承包形式对该工程组织施工。2015年7月4日,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被告***承诺对该工程承担一切债务和责任,原告因该工程对外承担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被告***承担,并赔偿原告因该工程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人工费、机械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5月5日,桐乡市梧桐甫清建材经营部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原告支付混凝土定作款及利息,后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四期支付混凝土款及律师代理费共计643939元,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后桐乡市梧桐甫清建材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从原告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390000元,于2019年6月19日扣划执行费5750元,共计扣划395750元,案件执行完毕,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该款项。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款项票据、执行结案通知书、担保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395750元,于法有据。根据被告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支持以395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请求超出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57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95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86元,减半收取3793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13元,由被告***、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69,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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