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思泊乐电器有限公司(原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1133号
上诉人中山市思泊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泊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9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思泊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欧派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思泊乐公司是涉案侵权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涉案侵权热水器外包装上均标注“”商标,该商标是思泊乐公司注册,足以证明该产品是其生产。二、一审判决思泊乐公司赔偿欧派公司5万元,理由充分,应予维持。1.思泊乐公司股东尹响信因开设店铺名为“广东欧派电器厂家直销”的淘宝店铺,以包含“欧派”的商品名称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产品,欧派公司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2072民初5630号、(2017)粤20民终1705号。上诉两案,法院均认定尹响信侵权。因此,思泊乐公司应知晓生产、销售标注“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案外人开设的淘宝店铺“高端品质电器金牌店”仅是思泊乐公司销售涉案热水器的渠道之一,思泊乐公司无法证明其未向他人销售。3.思泊乐公司成立于2016年,成立时间长,注册资本高达200万元,并非思泊乐公司所述的微型企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思泊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中山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的热水器产品;二、思泊乐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28345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于2017年3月28日上市。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欧派”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品牌价值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经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另外,欧派公司在天猫网开设有“欧派厨电旗舰店”,销售厨电产品。 思泊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炊具、燃气炉具、抽油烟机、水分配设备、电热水器、电暖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厨卫电器、水净化设备、冲水槽、五金制品;网上销售:母婴用品、汽车用品、电子产品、厨卫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2018年11月13日,思泊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销售、网上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厨卫电器、电炊具、抽油烟机、水分配设备、电热水器、电暖器、水净化设备、燃气炉具、冲水槽、五金制品、汽车用品、电子产品、数控刀具、电动工具及其配件、母婴用品、服装、儿童玩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思泊乐公司曾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注册第17843100号“”商标。 2019年6月21日,欧派公司通过登录淘宝网浏览了店铺名为“高端品质电器金牌店”销售的名为“热水器电家用储水式40/50/60升80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的热水器产品,并将上述浏览信息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019年7月15日,欧派公司登录淘宝网账号,浏览了在“高端品质电器金牌店”以388元价格购买商品名为“热水器电家用储水式40/50/60升80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热水器一台的订单详情及物流详情并截图。订单详情及物流详情显示上述商品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收货人为康某,于2019年6月27日签收。同时,欧派公司将上述浏览信息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一审经当庭查验欧派公司购买的热水器。热水器包装箱的大侧面标有“”字样,小侧面标有“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之四,电话/传真:076*******008”。包装箱上的物流单显示收货人为康某,收货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打开包装箱,内有电热水器一台及配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正面及电热水器上标有“”字样。 一审诉讼中,欧派公司主张思泊乐公司赔偿其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总计20万元,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万元、时间戳的取证费20元、购买涉案产品费用388元。欧派公司、思泊乐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思泊乐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思泊乐公司没有生产被诉侵权电热水器。欧派公司系通过案外人开设的淘宝店铺“高端品质电器金牌店”购得被诉侵权产品,而非思泊乐公司出售。虽然欧派公司购得的产品外包装上有思泊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外包装与产品本身应予以区分。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若仅凭外包装印有思泊乐公司的企业信息即断定思泊乐公司为该产品的生产商,明显加重了思泊乐公司的责任,有失公允。思泊乐公司根本没有生产能力和场所,不可能生产涉案产品。二、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严重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即便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思泊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但是包装上并没有突出使用“欧派”字眼,没有冒用欧派公司的任何信息,思泊乐公司并无傍欧派公司企业名称的主观恶意。而且思泊乐公司在收到法院材料后,也第一时间更改了企业名称。2.从案外人开设的淘宝店铺“高端品质电器金牌店”销售记录可知,除了欧派公司购买产品外,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向他人销售。3.思泊乐公司是一家经营规模小的微型企业,没有生产能力,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实在无力支付高达5万元的赔偿金。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思泊乐公司的情况,降低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思泊乐公司生产、销售;2.思泊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赔偿数额。 焦点1,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电热水器的封存状态完好,且与欧派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浏览的商品情况及订单详情、物流详情一致。被诉侵权电热水器的外包装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均标识有“”字样,产品外包装上还标有“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外包装及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故一审法院认定思泊乐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的产品。思泊乐公司虽否认涉案的产品是其生产和销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焦点2,欧派公司主张思泊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产品上标注“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对其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商标及字号,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法律保护。思泊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思泊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热水器产品上标识“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思泊乐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焦点3,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思泊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事实,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思泊乐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5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思泊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产品;二、思泊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5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总计3670元,由欧派公司负担2752元,思泊乐公司负担918元。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思泊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二、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首先,经一审法院当庭查验,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的大侧面标有“”字样,小侧面标有“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之四,电话/传真:076*******008”,包装箱内的电热水器上标有“”字样,使用说明书的正面上同样标有“”字样。上述地址为思泊乐公司历史地址。本院认为,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亦为思泊乐公司(原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思泊乐公司生产和销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商标及字号,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思泊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识“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思泊乐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焦点二,由于欧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思泊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其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思泊乐公司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欧派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以及思泊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费用、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酌定思泊乐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金5万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思泊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炊具、燃气炉具、抽油烟机、水分配设备、电热水器、电暖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厨卫电器、水净化设备、冲水槽、五金制品;网上销售:母婴用品、汽车用品、电子产品、厨卫电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法定代表人曾为尹响信,企业地址曾为中山市*************之四。2019年9月16日,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山市思泊乐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周忠珠。第17843100号“”商标由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申请日期为2015年9月8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 再查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的大侧面标有“”字样,小侧面标有“中山市精品欧派总裁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之四,电话/传真:076*******008”,包装箱内的电热水器上标有“”字样,使用说明书的正面上同样标有“”字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中山市思泊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红妮 审判员  谢劲东 审判员  章文佳
书记员  陈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