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6民初3891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文某。
被告:符某。
被告:***。
第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符某、***,第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符某、***,第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