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派某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6民初3891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文某。 被告:符某。 被告:***。 第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符某、***,第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符某、***,第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