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4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保全人:麻城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2604252C。
法定代表人:袁镝锋,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荆门市吉洪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街办苏畈桥社区泉口河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42182092。
法定代表人:高吉洪,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聂大军,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麻城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吉洪置业有限公司、聂大军因债权转让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1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麻城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吉洪置业有限公司、聂大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