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8895号之三
本院于二○二一年七月五日对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万百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2021)沪0116民初889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一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应变更为“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85元,由原告上海阿唐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