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80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标,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389号1-292室。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蔡都镇西街文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肖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265元,减半收取5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张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