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311号
原告:上海锦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411号5幢253室。
法定代表人:黄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389号1-292室。
法定代表人:杨敏。
原告上海锦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海锦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锦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74元,由原告上海锦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欣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