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2民初1866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翟倩文,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系公司工程部职员辛某某。
原告诉被告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云上法庭”审判方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翟倩文、被告委托代理人辛某某“云法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案的相关情况
一、入驻工地时间:2021年6月11日经“贺某某”介绍在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院内从事锅炉改造拆除工作。
二、签订书面合同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
三、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职岗位:锅炉拆除。
四、合同约定酬金费用:日报酬400元。
五、办理社会保险险种:未办理。
六、仲裁裁决机关: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七、仲裁时间:2021年9月24日。
八、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被告自2021年6月1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九、仲裁结果: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十、原告***本诉请求:请求确认与被告自2021年6月1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网查包头市银利废金属市场丽娜经销部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目前存续,负责人孙某甲,注册资本5000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07MA0P0YJR4Y,登记机关为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原告***由“贺某某”联系招佣而来并负责安排工作食宿,并由“贺某某”对原告负责考勤并发放薪金。
3.咸阳沣河75T/H循环硫化床锅炉拆除合同显示,该标的锅炉拆除工程承包给包头市银利废金属市场丽娜经销部,该方签字人为“孙某乙”,“贺某某”受“孙某乙”委托联系招佣本案原告***来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院内从事锅炉改造拆除工作,“贺某某”对原告***进行用工管理,并以“孙某乙”名义向原告***支付日薪金。
4.在原告***实际工作二天半即2021年6月13日上午时,本案原告***在布袋除尘区域进行管道切割作业时受伤,后被“贺某某”安排人送往西安红会医院诊疗。
判决结果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问题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必要条件是“主体适格、管理从属、劳动组成”,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还应当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基本上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劳作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从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就本案而言,***从事锅炉拆除工作受联系于“贺某某”召唤,而贺某某受托于包头市银利废金属市场丽娜经销部合同方“孙某乙”,薪金为日工费用400元标准,由贺某某负责对原告用工管理并支付薪金。在原告工作6月11日-6月13日2天半的时间段虽则持有工牌“泰山集团”字样,但,并不排除工作便利之所需,且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月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约定,亦未签署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类材料,原告***受联系于“贺某某”从事锅炉拆除工作获取日薪金400元是为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而并非是被告对原告***进行的用工管理,原告***与被告并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故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参照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1日起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予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卫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晨曦
书 记 员 薛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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