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691号
原告: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政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
原告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现原告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鞍山华冠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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