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2897号 原告:**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前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208460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材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4509002P。 法定代表人:曹**,执行董事。 原告**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明确表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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