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91民初639号
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进。
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
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现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