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921号
原告:扬州鲲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
原告扬州鲲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现原告扬州鲲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鲲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