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598号之一 原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 被告:天津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东(天津市大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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