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诚品饮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在让,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诚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诚品饮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鲁099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3月2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27日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9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建******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