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城区柳埠街道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2207836N。
法定代表人:刘光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宁(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263477K。
法定代表人:徐银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766075.09元;二、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66075.0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850元。上述所列一、二、三项,均限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7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均由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12执5174号。
本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2021年10月21日、202年3月13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民政、保险、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平台查询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2月22日,本院向山东中建瑞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山东中建瑞孚置业有限公司将应向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390071.66元汇至本院。
5.2022年2月22日,本院向山东中建嘉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山东中建嘉孚置业有限公司将应向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76879.37元汇至本院。
6.2022年2月22日,本院轮候冻结济南XXXX有限公司应付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轮候冻结济南XXXX有限公司应付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万元。上述冻结期限三年,均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如需续封上述财产,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我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7、2022年3月14日,本院向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22年3月14日,本院约谈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包括本金1766075.09元、保险费2850元、案件受理费10347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共执行到位466951.03元,收取申请费用6900元后向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还460051.03元。
上述事实,财产调查反馈表、不动产登记查询反馈表、点对点查询反馈表、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除该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孔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