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556号之二
原告:济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育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焕灵,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耀。
原告济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济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申请费1070元,共计2299元,由济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宋秀青
书 记 员  江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