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铭基商贸城),办公地点镇江市丹徒区祥盛华庭****。
法定代表人:杨保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镇江市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div>
法定代表人:陈继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镇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12执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祺斌
审判员 凌鸿波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