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承办
部门
执行局
核稿人
签发人
拟稿人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1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49435356U,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保康。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做出的(2019)苏111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3384.00元,申请执行费8834.00元,共计652218.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2218.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