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铭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杨保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在执行镇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12执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祺斌
审判员 凌鸿波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