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384号
申请人:镇江市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区(铭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江苏省。
申请人镇江市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壮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裴娅颖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