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1090号
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辽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017409332。
法定代表人:王帅。
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茶园新区茶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12325。
法定代表人:肖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8.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0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南志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爽
书记员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