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22号4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428714384。
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二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12325。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0执恢1392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永鸿
审判员 刘利莉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