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执5705、57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6399H。
法定代表人:金玮。
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二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12325。
法定代表人:肖刚。
申请执行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6351、63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它案由纠纷两案。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97600元,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被申请破产,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应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8执5705、5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全胜
审判员 王华恒
审判员 苏永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