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3783号
原告: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金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肖刚。
原告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思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