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巫溪县汇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巫溪县汇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南路金钥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57757215E。
法定代表人:王宗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12325。
法定代表人:肖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巫溪县汇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进行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额为610000.00元,执行兑现标的额为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巫溪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8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行履行,也未按照财产报告令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于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和限制高消费,及时启动点对点和两次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未发现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现证券、船舶、保险、工商信息,发现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万卿
审判员  张梯均
审判员  屈超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