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恢6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文苑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处长。
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肖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与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9)川0180执恢6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第一层、第1-3层、第一层的不动产,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申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本院已停止对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陈会林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