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民初1808号
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8.5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高 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芳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