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5763号
原告: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肖刚。
原告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