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3461号

申请人:***,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开户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内资金12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2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开户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内资金120000.00元。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子宁

书 记 员  侯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