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3461号
申请人:***,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开户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内资金12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2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开户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内资金120000.00元。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子宁
书 记 员 侯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