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525号
原告: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01697K。
法定代表人:林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慧、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3849572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沭阳县。
原告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顺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巧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