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射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2749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射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