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初14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射阳县城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孔玮与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