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民初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城市路灯管护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射阳县城市路灯管护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