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9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井开区,系江西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月山羊狮幕索道下站房工程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富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111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