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9民初1701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对原告***诉被告江西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彬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829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赣0829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首部案号“(2016)”补正为“(2018)”,第一页第十二行,被告周彬生的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001040413”补正为“362421197901040413”。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