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9民初1701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对原告***诉被告江西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彬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829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赣0829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首部案号“(2016)”补正为“(2018)”,第一页第十二行,被告周彬生的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001040413”补正为“362421197901040413”。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