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方绮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民终6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华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四路河浦路段第四幢由左至右(第1—2卡)。
法定代表人:尹华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绮君,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尹华仁,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上诉人中山市华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绮君及原审被告尹华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华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山市华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华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静